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2018年初被告人苗某某在香港、迪拜、泰国多次与一自称为某集团主席名叫江某某(身份不明)的人会面,江某某称某集团正在组建“全球卫星银行”,推行虚拟货币联合指点,并授权苗某某为“全球卫星银行”中国区总裁,负责经营中国境内的项目。 5月29日,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一起民族资产解冻类特大传销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起诉书。 起诉书上看到,该传销案件涉及到全球卫星银行、民族大业,龙凤卡等多个诈骗和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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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之后,苗某军召集李某、王某、行某某、丁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开办公司开始运营“全球卫星银行”,其中李某负责后勤;王某负责宣教;行某某负责市场推广;丁某某负责财务;李某为宣教部总监。苗某某指示公司技术部人员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制作“全球卫星银行”的APP,张某某为技术部负责人,其直接和苗某某对接,王某某负责软件后台,李某某负责“全球卫星银行”APP安卓版的制作和维护,李某甲负责“全球卫星银行”APP苹果版的制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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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苗某某召集相关人员在阿联酋迪拜、俄罗斯索契及国内等地多次召开宣传发布会,对外宣称,该公司以全球钴资源和180亿欧元国债为背书,其发行的虚拟货币存在巨大升值空间,将代替人民币、美元,以金字塔式的传销模式发展下线,以货币升值、高利分红、拉人头返现为幌子,传销诱骗被害人投资购买虚拟货币。传销被害人投资之后,可以在APP上输入个人信息及推荐人信息进行注册,该公司并无实体项目,无法给投资人分红,虚拟货币也不能升值,资金累积到一定程度后,苗某某又以建立联合交易所为借口继续对受害人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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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以“全球卫星银行”为依托,被告人费某某为欧洲区代表,费某某组建红旗团队,按照“全球卫星银行”规则发展会员并收取提成,任命被告人王某为“二当家”,发展会员有被告人汪某某、袁某某等人。被告人汪某某长期经营关于民族大业解冻的微信群,被告人彭某某、张某、韩某某为汪某某团队的骨干成员,韩某某下线为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的手下亦有自己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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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因民族大业解冻类的诈骗手段被公安机关多次打击,汪某某等人改变了宣传方式,该团伙命令手下的团长先拉团员建立微信群,然后在群众讲解中华传统文化、优秀革命传统、宣扬爱国思想,给群成员灌输大家都是一家人,而且都应该为国家建设做贡献的思想,持续给团员洗脑。同时因汪某某手中有团队,有大量的团员,具体做传销诈骗项目的人会主动联系以及拉拢汪某某等人,让汪某某在其成员中推行项目,并根据其业绩给予高额的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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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经调查,汪某某之下有团队二十余个,团员600余人,汪某某团队目前涉及“全球卫星银行”、民族资产解冻,“龙凤卡(宝通天下)”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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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被告人杨某某为“全球卫星银行”副总裁王某的直接下线,为“全球卫星银行”陕西省渭南市支付中心的负责人。其在未核实“全球卫星银行”真实性,明知“全球卫星银行”属于“拉人头”运行模式的情况下,建立““全球卫星银行”陕西专属群”““全球卫星银行”印度资产包会员群”。积极推广“全球卫星银行”,并发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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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龙凤卡项目汪某某的上级为任某某,任某某宣传该项目为国家推广,团员花2000余元购买一套龙凤卡,购卡的资金会上缴给国家,用于国家建设,实现中国梦。汪某某团伙宣称国家在实现中国梦之后会激活会员购买的龙凤卡,到时卡中会有上百万元的回馈,任某某团队的会计为被告人张某,张某为任某某统计报表并管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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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2018年10月,固镇县居民王某甲通过被告人闫某某、周某某介绍,向“全球卫星银行”投资24000元。闫某某、周某某随后将款项汇给其上线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汇给其上线汪某某,汪某某汇给费某某等人,之后汇入“全球卫星银行”公司账户。经查,汪某某团队龙凤卡项目向任某某等人汇款1500余万元,苗某某的“全球卫星银行”公司向某集团提供的账户内汇款1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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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本院认为,苗某某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销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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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费某某、杨某某等10名被告人对传销活动或者传销活动的某一环节进行组织和领导,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反传销救助中心提醒: 抵制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凡是虚假宣传,无意无据无凭无证的,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加入的,需谨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