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发布2019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APP 上搭传销金字塔 涉案2.78亿元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销犯罪从线下发展到线上,犯罪分子通过电商、线上APP进行多层分销,在组织形式和获利模式上愈发隐蔽。2018年1月起,四川某公司通过线上APP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抽取提成。截至案发,该公司已搭建起117层金字塔型会员体系,案涉金额2.78亿元。
近日,成都中院发布2019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本报选取两个案例进行报道,其中就包括上述网络传销案。
利用APP发展下线 搭起117层金字塔
2018年1月起,四川某公司通过名为“蜜蜂商场”的APP(后更名“码链天下”)推出多种价位套餐,以开展培训推介会、项目发布会及微信等方式宣传,诱使客户购买套餐成为会员。规定会员通过专属二维码进行推广,推广成功后可抽取10%提成和10%会员共享提成。截至案发,该公司已搭建起117层金字塔型会员体系,案涉金额2.78亿元。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等11人以线上APP缴费成为会员为由,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诱导会员发展会员成立多层层级,从而骗取财物,其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累犯、自首等情节,对熊某等11人分别判处1年至6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及赃款2.26亿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成都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手段是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方式,被告人通过线上APP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抽取提成。◎专家点评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启忠表示,熊某等11人的传销犯罪手段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在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多样,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翻新,在组织形式和获利模式上也愈发隐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也可能利用“互联网+”实施,熊某等11人的传销犯罪方式实质是网络传销犯罪方式,是典型的新型传销犯罪方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被新型传销手段所迷惑,对熊某等11人的传销犯罪精准判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其意义在于为精准打击新型传销犯罪提供了典型范例,而且对精准打击其他新型手段的犯罪(如网络诈骗犯罪等)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车祸后面部受损 美容治疗费引纠纷
2016年6月4日,向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都江堰市岷江路停车开门时,与同向左侧沿路骑自行车的宋某发生碰撞,致宋某右面部达4厘米挫裂、轿车受损。交警认定,向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宋某前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美容治疗,治疗费1.4万余元。向某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车损险,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修理费、护理费及部分住院费,但拒赔美容治疗费。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因交通事故致右面部皮肤挫裂伤,已影响面容,且事故发生时其尚未成年,考虑到该损伤对其以后人生有一定不良影响,综合分析后认定宋某的美容治疗费系因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明确列举了保险不予支付非疾病治疗项目包含各种美容、健美项目费用。本案中,宋某因交通事故致面部较大疤痕,已严重影响其面容和正常生活,必要的门诊美容治疗已不属于狭义美容项目,而是受伤后必要的恢复性、治疗性医疗项目,其治疗目的是使面部尽量恢复到以前的完好状态。本案裁判支持了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
◎专家点评
西南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洪波认为,从法理上讲,容貌修复是当事人恢复正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应当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当中包含的基本费用。因此,不能因为在司法上确认困难而以不予支持这种方式进行简单处理,而应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合理利用规则进行裁判,积极促进实质的司法公正,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期待。本案裁判者对美容费的评价和裁判是合法、合理的,是一种积极的、负责任的司法态度,体现了具体审判活动要不断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价值取向,即在当前人民物质精神需求极大提升的背景下,审判者应当关注到公民健康权保护应有的新内涵。 编辑:孙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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