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等“主任”指使传销组织当中的成员利用Q0、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以女性或冒充女性发展男女朋友或找工作为由,先后将38名外地的新人骗至金溪县城。将新人带至窝点后,将新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交出,如果新人不配合或者反抗,“老板”就会按压住新人或以语言、暴力相威胁,甚至殴打新人,并对新人搜身。之后,他们的一举一动都有人监视,限制新人的人身自由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等17人将他人骗至窝点后,使用语言或暴力相威胁等方法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是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等17人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等10人在该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传销害人害己,传销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更是触犯了刑律。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被告人罗某等17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