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起传销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鹰鉴在该决定书上看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女子郝某某因组织、领导“尚朋高科”传销活动,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以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郝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郝某某于2017年10月,经他人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并加入该组织。“尚朋高科”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通过网上注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会员层级由低到高为:会员、专员(1-5)、主管(1-5)、经理(1-5)、总监(1-5)、顾问及总代。
“尚朋高科”以成为会员享受利润分红为宣传口号,以发展团队可领取动态资金、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郝某某加入该组织后,通过在微信群宣传“尚朋高科”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提醒会员续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案发时为“主管5”级别。
经鉴定,郝某某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377人,非法获利116910.15元。郝某某在“尚朋高科”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积极作用。
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缴部分非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无独有偶,2月26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也披露了一起关于“尚朋高科”的传销案件。其中,隋某某发展30多人加入尚朋高科公司,构成犯罪被提起公诉。
该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尚朋高科公司以缴纳860元软件使用权即拥有入会资格和125个公司股权为前提,以推销保健、调理身体的产品方式发展新会员作为返利依据。
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海城市腾鳌镇家中,发展被告人隋某某成为下线会员。2019年5月以来,隋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家中,发展王某某、高某某、曾某某等30多人加入尚朋高科公司成为会员。2019年5月至案发,张某某成为五级经理,非法获利284150.21元,隋某某成为四级经理,非法获利167852.6元。
立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隋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