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或者“连锁经营业”为名,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传销活动。3月29日,鹰鉴获悉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2020年5月12日前,李某、张某、姜某、刘某等14名被告人先后来到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善保障房片区,以参加“1040阳光工程”或者“连锁经营业”为名,在无实际商品情况下,通过发展下线方式,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根据参与人员购买份额多少,实行以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又称老总)为级差的五级三晋制,不同层级按照不同比例从下线投资的份额中分别获得提成。
为统一协调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将所属的传销人员划分为5个经理室,经理室也称“家庭”,由老总(直总)管理,并在经理室内设大总管负责经理室日常管理、自律总管和自律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纪律管理等事项、能力总管和能力配合负责或者协助开展经理室成员学习等事项、经晨总管负责经理室经晨会议等事项、申购总管负责经理室成员购买份额等事项等职位,以上总管职位也称“窗口”。
5个经理室各层级职位均有互动交流,包括集中任命相关人员职务、不同经理室间的资金流动、组建共同的微信群组,轮流召开窗口会议,交叉进行经理室间的自律检查,统一办理和使用集团电话号码,不定期统计和分享租房资源等。
2020年5月12日3时30分许,根据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统一行动部署,该分局民警陶某带领警务辅助人员陈某、金某等,前往南京市雨花台区抓捕涉嫌传销人员,在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搜查时,被告人周某以举板凳挥舞、言语及手势挑衅执法人员等方式抗拒执法,后在警辅要求其交出手机时,推搡执法人员,脚踢陈某,并抓伤金某脖子。
2020年5月12日,上述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没有实际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周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该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上述14名被告人3年4个月到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到1万元不等。
文章来源: 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