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叶城县市监局)披露了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吾某某·某某克因参加“带店APP”网络传销活动,触犯《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被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2021年1月26日,叶城县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办函要求,叶城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的农民吾某某·某某克涉嫌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于同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吾某某·某某克于2020年10月左右,经朋友阿布某某某力·阿布某某某木推荐下,在手机上下载深圳带省带赚科技有限公司“带店APP”软件,并登陆购买了洗发水。
吾某某·某某克收到货后看质量还好,价格也合理,就上网查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于是在10月31日,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投资7500元成了“带店APP”县级代理,签订了电子合同。
吾某某·某某克在签订合同上看到成为城市营运商可以获得“带店”50万股权等8项扶持政策的信息后,为了获取更多盈利、于11月2日又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给该公司投资21000元,成了“带店APP”城市运营商代理并签订电子合同。
吾某某·某某克成该公司城市营运商后,开始推荐该公司“带店APP”,发展了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木县级代理,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该公司转入7500元,公司给吾某某·某某克的支付宝账户打了3750元当成是宣传费。
后面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为了成为城市代理,又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公司付了26000元,该公司给吾某某·某某克的支付宝账户又返还了13000元宣传费。
11月9日,吾某某·某某克的推荐下努尔买买提·某某艾买成了县级钻石代理,努尔买买提·某某艾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公司付了16500元,11月10日该公司给吾某某·某某克的支付宝账户又返还了8250元为宣传费。
12月23日,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为了当县级代理,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给公司付了9000元,因吾某某·某某克在深圳被公安部门控制,该公司没有给吾某某·某某克支付宝账户打宣传费。
截止案发为止,吾某某·某某克参与深圳带省带赚科技有限公司“带店 APP”传销违法活动,发展了三个下家共收到了深圳带省带赚科技有限公司的25000元以“宣传费”名义的返利。
叶城县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构成了参与传销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9日,叶城县市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2月25日,叶城县市监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参与传销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的罚款。
文章来源: 叶城县市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