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尔街之路”特大传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一审期间,原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高某峰等7名被告人6年6个月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30万元;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园等3名被告人3年9个月到3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金。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左右,“林某”指使被告人盛某在香港注册“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随后“林某”在原“云数贸”、“建业联盟”等传销组织的微信群中宣传“华尔街之路”项目。
“林某”宣称该项目是扶贫、爱国项目,是一个全民参股的对接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帮助其他企业在全世界进行上市占股,最终实现“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市的项目,购买该公司原始股或优先股能获得高额回报,并免费赠送部分原始股给群内成员,然后以原始股可变优先股提前享受分红为诱饵,鼓励免费获得原始股的会员及以5000元购买获得原始股的会员“拉人头”发展他人参加。
“华尔街之路”项目有“对碰”、“扶贫”、“直推”三种发展模式。
对碰模式规定,持有原始股者,推荐两人购买,每人5000元,推荐人自己得5500元上交4500元,也就是一碰回本加赚钱500元,推荐人变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1份;持有原始股者,推荐两人购买,每人交2250元,推荐人不赚钱直接上交4500元,推荐人变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1份。
扶贫模式规定,持有优先股者,拥有公司给予的免费扶贫点位,扶贫点位给予未持股者,直接推荐两人购买,每人交5000元,推荐人得1000元上交9000元,推荐人获得1份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1份。
直推模式规定,持有优先股者,推荐一个或者多人购买,每人交5000元,推荐人每推1人得800元上交4200元,多人依次类推,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1份。
为了提高骗局可信度,“林某”建立了“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网站,在境外建立网站平台,交钱购买了股权的人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到自己的股权数量;并定期给优先股成员奖励及分红,宣称是用投股人购买优先股和普通股的钱去投资其他企业产生的利润。
经宣传、推广,交钱加入人员不断增多,“林某”成立董事局、股东局、报单中心、财务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后台客服等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
被告人高某峰、汤某贤、吴某英、吴某川、赵某松因前期发展人员多,被“林某”封为“五龙首长”,进入股东局,被告人王某义也是股东局成员,6人各自建立多个微信群,大肆转发“林某”提供的信息,宣传振兴民族,拯救难民,打造中国的华尔街,让人人持股等发展成员,通过“报单中心”将收取的成员资金转入到盛征掌握的大量银行账户中。
盛某负责为整个“华尔街之路”项目收取资金、向境外转款、向参与人发放股权分红、发展会员以及报单奖励。被告人陈某园在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根据盛某的安排帮其转账;被告人董某春、赵某在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由董某春帮盛征租用收款银行卡、提供收款的POS机,并与赵某根据盛某的安排帮其转账。发展会员所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林某”指定的银行卡,少部分按“林某”指示,作为骨干会员的奖励分红,转入会员提供的银行卡。
经鉴定,“华尔街之路”项目共发展会员331285人,上下层级关系共56层级。其中,高某峰累计发展下线91411人,非法获利151万余元;汤某贤累计发展下线75723人,非法获利123万余元;吴某英累计发展下线19979人,非法获利24万余元;吴某川累计发展下线15760人,非法获利25万余元;王某义累计发展下线3304人,非法获利66万余元,;赵某松累计发展下线17127人,非法获利53万余元。
另查明,盛征、陈某园为“华尔街之路”项目收取资金分别为2.33亿余元和3191 万余元;董某春、赵某利用POS机收取“华尔街之路”项目资金数1239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峰、汤某贤、盛某、吴某英、吴某川、王某义、赵某松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陈某园、董某春、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
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汤某贤、吴某英、吴某川、王某义、赵某松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3月15日,二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