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题为《熊某、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行政判决书》)。
罚没巨额资金后又被判缓刑
据《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原审法院查明,原审原告熊某为安徽乐臣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为夫妻关系,同时为合肥庐阳区蔻奈诗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红公司”)销售行为被原审被告麻城市场监管局认定为传销行为。
2018年4月,安徽乐臣美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臣公司”)与安徽网红公司签订《咨询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其提供管理咨询、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使用技术培训服务,“网红公司”平台所售标称“网红世家”系列产品由熊某负责联系厂家提供。主要销售产品为“网红世家”富勒烯原液、“网红世家”富勒烯面膜等系列化妆品。同年5月至11月26日期间,“网红公司”设立网上商场及“网红世家”微信公众号,以网络销售化妆品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其定制会员推广奖励制度,要求参与人员向公司以认购体验卡或产品的形式缴纳费用成为平台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后,继续发展其他人员缴费加入则可获得给付的佣金。
“网红公司”依据缴纳资金数额将会员为分普通网红、网红代言人、网红经理人、网红区域CEO等级别,依据会员推广人数及团队业绩计算报酬,从而发展人员,获取非法利益。熊某先后发展会员7层587人,同时利用蔻奈诗美容店财付通商户号收取会员费用3136336.90元,并获得“网红公司”工资奖金1200183元。
2019年2月,麻城市场监管局为防止熊某转移或隐匿涉案资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熊某和其母亲张玉兰涉案资金关联的银行账户予以证据保全。
此外,本院还查明,2019年5月6日,四川省开江县公安局因上诉人熊某等10人涉嫌网络传销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在此期间,熊某不服被上诉人麻城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及被上诉人麻城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2020年4月10日,原审法院作出(2020)鄂1181行审57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麻市监处字[2019]G稽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4336519.90元;罚款1500000元),并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鄂1181执517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熊某在农业银行合肥瑶海支行、建设银行济南南明支行及熊某存在其母亲张玉兰名下的工商银行荆州荆都支行、建设银行荆州花台支行相关账户内与执行标的相应的存款资金。
后熊某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开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川172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熊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涉嫌传销曾被强制罚没900多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8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郭忠忠担任法人,持股99%,薄围担任监事,持股1%。
中新观察还注意到,去年12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题为《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据《行政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市监处字[2019]G稽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7293917.83元;罚款1800000元。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麻市监处字[2019]G稽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293917.83元;3、罚款1800000元。
经审查查明,该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市监处字[2019]G稽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麻市监处字[2019]G稽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7293917.83元;罚款1800000元)。
去年12月2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
据《执行裁定书》显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1181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五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收违法所得7293917.83元、罚款1800000元)。
但被执行人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以(2019)鄂1181执保25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忠忠名下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站北支行账户6217752910000023048内的违法资金存款418972.21元;于2019年9月26日以(2019)鄂1181执保25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账户1022301021001140362内的违法资金存款364906.99元;于2019年10月17日以(2019)鄂1181执保25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网红世家:1502725711)内违法资金1636473.02元;于2019年10月17日以(2019)鄂1181执保25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网红生物科技:1511159541)内违法资金66182.59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账户1022301021001140362所有的与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资金;
二、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网红世家:1502725711)所有的与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资金;
三、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账户(网红生物科技:1511159541)所有的与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资金;
四、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忠忠存在其名下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站北支行账户6217752910000023048所有的与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资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2019年10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题为《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郭忠忠、安徽网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红世家、网红生物科技行政一案》(以下简称:《行政一案》),但具体信息并没有公布。
而据相关媒体报道,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后台数据进行恢复鉴定,该公司发展会员最高层级220层,全部下级人数862115人。经达州锦桓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和涉案个人账户共计收入91887801元,除去支出费用,共非法获利31151105元。
文章来源:中新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