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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就是传销骗局41名骨干人员被起诉

   日期:2021-03-02     作者:chapianju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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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绿”传销骗局鹰鉴也曝光和揭露很多次,并接受过央视采访揭露该传销圈钱的套路。但还是有人如飞蛾扑火般前赴后继。鹰鉴1月26日获悉,41名“中绿”传销团伙的骨干人员,分别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和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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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旋、曾某、杨某、蒲某某、杨某某、段某某、田某某、刘某等人先后来到湖北省恩施市,以“北京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商品的情况下,以缴纳2900元到43500元不等的入门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该传销组织按照1-2单为业务员、3-9单为组长、10-64单为主任、65-392单为科长、393单以上为经理的“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点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以按级晋升制、无限代累积制、三代科长一线串接制、超越回归制、出局制,宣传引诱他人参加和继续发展人员加入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家”为基本单位,每个“家”将传销人员集中管理,实行统一食宿,授课宣传传销,传销人员利用手机联系、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形成“家长”“扶持科长”“团队科长”、“网上科长”、“经理”组成的管理层级,各“家”人员在团队内部相互流动。


其中“家长”负责管理在其“家”的传销人员食宿、思想动态,督促传销人员发展下线;“扶持科长”负责检查、督促各个“家”的纪律、安全、卫生、授课、传销人员的思想动态等,协助“团队科长”“家长”做好管理工作;“团队科长”(又称总扶持)负责管理所在团队的事务;“网上科长”“经理”负责管理操纵所在团队, 收取、分配下线人员缴纳的入门费。


该传销组织在恩施市发展过程中已形成多个传销团队,案发时,查获三个团队,其中杨某旋团队由杨某旋任经理,秦某某、杨某、蒲某某任“网上科长”,杨某某、段某某任“团队科长”、薛某某、谭某某任“扶持科长”,其余30名被告人任“家长”等职务,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旋、曾某、蒲某某、杨某等3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无独有偶,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也在1月26日,对外披露了一起“中绿”传销案的起诉书。鹰鉴在该起诉书中看到,被告人申某某、周某某参与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活动,均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2010年申某某投入43500元15单,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加入“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至少1单2900元的入门费,以处对象或合作做生意为由,诱骗参加者去拉人头,虚假承诺高额回报,并按照“经理-科长-主任-组长-业务员”的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至2017年10月,申某某下线人员投单数达到1130单,申某某升为经理级别,开始领导其传销团队人员。其中周某某作为申某某下线人员,发展了80余人500余单。


其后,周某某成为申某某团队“网领”和管局,通过建立微信群“精英部队”管理申某某团队的日常事务、接收下线报单、报寝、组织团队活动、发放人员工资等工作。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经周某某介绍在秦皇岛市加入该传销组织。2016年晋升为经理,发展传销下线56人,收取传销资金197200元。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3名被告人均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鹰鉴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中绿”就是传销骗局,该传销活动由来已久,从最初的“武汉新田”传销组织演变而来。“中绿”传销曾被公安部列为十大传销案件之一。2013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举行打击传销通报会,公布了十大传销案件,其中,“北京中绿公司”传销案排在第五位。


文章来源: 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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