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伶通过武某功推荐加入“物联网分享经济”项目。该项目打着“让每个中国老百姓富起来”的口号,广泛发展会员交费加入,并允诺待该项目上市后,所有会员都会得到股份。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伶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平等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尹某霞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花等人犯罪数额较大,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被告人张某伶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依据各自的犯罪地位及作用,应分别对九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伶等人均能不同程度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于某、陈某奇、尹某霞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李某平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平、原审被告人张某伶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利箭在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