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鹰鉴了解到,传销犯罪团伙伪造“4G电话充值卡” ,谎称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吸纳民间资本建设基础设施,亿认购产品份额获得“代理商”资格的方式,大肆开展传销活动。王某英等八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6年间,王某某(已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设立工作室,以虚构的“中国电信4G项目”名义,谎称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吸纳民间资本建设基础设施,发展人员认购产品份额获得“代理商”资格,以每人认购1份至11份、每份交纳人民币3600元、赠送等值的伪造的“4G电话充值卡”的形式,以每人可以发展两名人员、“二二复制”方式发展下线,以参与人员本人及其直接、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所认购份额数量作为直接、间接返利以及人员层级分配的依据,内部形成E级至A级的5级传销网络,在天津市发展人员加入,骗取钱款。
期间,被告人王某英经安某某等人宣传介绍,以本人及其多名亲属的名义认购份额,加入该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并自2015年11月起,受王某某指使,负责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的工作室,并作为该活动在天津市的负责人员,负责上报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名单、传销资金的收取、中转、充值卡及返利的发放等工作,从传销资金中获取提成及返利。
此外,王某英组织他人在滨海新区大港的工作室内以口头培训、发放宣传资料、播放视频等形式宣传讲解该传销活动,发展多人参与该活动,并直接发展吕某某作为下线,参与该传销活动。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华经吕某某宣传介绍,认购份额加入该传销活动,并直接发展被告人康某敏等人作为下线,参与该活动,并参与中转部分传销资金。
后康某敏发展被告人张某敏、刘某某、潘某某等人,张某敏发展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王某某发展被告人马某某等人,马某某发展被告人高某某等人,通过宣传讲解、发放资料等方式,发展人员以上述认购份额获得加入资格、以本人及下线人员认购份额数量作为获取返利依据的形式参与该活动,从中获取返利。
其中,康某敏在滨海新区大港租赁房屋,张某敏、王某某在津南区小站镇租赁房屋,刘某某在津南区北闸口镇租赁房屋,设立工作室,用于宣传培训、发展人员;高某某、潘某某在工作室参与讲解培训。康某敏、张某敏、王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潘某某使用其银行账户参与中转部分传销资金。
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各被告人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