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老总”,以国家秘密工程的名义,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幌子,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加入,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3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4名被告人作出二审宣判。
贵阳警方打击“1040阳光工程”传销现场图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蓉、李某明、林某飞、黄某玉、张某峰、黄某权、邹某威、叶某财、张某聪、李某健、古某婷、张某洁、陈某坚、叶某发等人先后于2015年至2019年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在贵阳市从事传销活动,组织人数已经超过30人,层级已超过3级,上下线人员数量有200余人。
该组织以国家秘密工程的名义,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幌子,宣扬参加者缴纳69800元用2至3年的时间可以赚到1040万元。要求参加者缴纳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参加者可以发展3名下线人员,以此类推发展下线,大肆进行传销活动。
参加者最少申购份额一份,累计申购最高不超过21份份额,第一份份额为3800元,其余每份为3300元,若购买21份份额则总计金额为69800元。
该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发放提成返利的金额是根据参加传销的人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的情况和人员层级来确定。
组织内成员按照“五级三晋制度”确定组织层级进行管理,参加者本人及其发展的下线以及下线发展的下级购买1-2份份额是实习业务员级别,3-9份份额为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份额晋升为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份额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份额为老总级别,参加者积累到一定数量的份额并满足晋升条件后,可晋升到上一个层级,按组织内部分工对其他参加者进行管理。
该组织将参加人员编组成一个个的“家庭”,每个“家庭”约有10至20名参加者不等,以“家庭”为单位对参加者进行管理,经常组织“自律”、“能力”、“经晨”等主题会议对参加者灌输组织理念,培训参加者如何发展下线。14名被告人在该组织中均为老总级别,负责传销组织中培训、管理、宣传、发展等工作。
2019年10月12日,陈某蓉、李某明、林某飞、张某峰、黄某权、邹某威、叶某财、张某聪、李某健、古某婷、陈某坚、叶某发在贵阳市云岩区丽豪大酒店1006号房间聚集开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黄某玉、张某洁在贵阳市云岩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判认为上述1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予以惩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2年3个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到2000元不等。
宣判后,上述14名被告人不服,均以“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原判未采纳量刑建议,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虽于2020年7月15日分别与十四名上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中未考虑到各上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先后时间及在该传销组织中的具体作用,故在一审庭审后公诉机关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量刑建议调整,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法对各上诉人定罪并无不当。
但鉴于在本案中,林某飞、邹某威、叶某财、古某婷、陈某坚、叶某发加入该传销组织的时间相对较晚,间接下线人员相对较少,原判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对其量刑过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3月1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林某飞、邹某威、叶某财、古某婷、陈某坚、叶某发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驳回其余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