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区块链的火热,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等方式,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就有一传销团伙,以虚构谷歌公司发行了“谷歌币”区块链项目,通过公开夸大宣传等方式,诱使他人投资认购“谷歌币”,开展传销活动。
2018年4月24日起,尚某、盛某婵、杨某、李某以虚构谷歌公司“谷歌币”(谷歌链GGC)区块链项目,以微信、QQ等网络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对外发布认购“谷歌币”,夸大投资“谷歌币”的盈利前景,诱使他人分别以0.4元、0.7元、1.2元不等的价格认筹“谷歌币”,并要求认购谷歌币需以ETH(以太币)作为结算币种。
认购结束后,尚某、盛某婵、杨某、李某等人对外推广宣传“谷歌币”,通过后台进行操作,人为控制“谷歌币”升值,以达到吸引会员购买“谷歌币”的目的。
尚某等人宣传会员购买该网站发行的“谷歌币”可用来购买平台“矿机”,“矿机”在一定时间内可自动产生“谷歌币”,该币可以在网站用人民币进行交易。
会员可用平台制作的二维码在网络上宣传“谷歌币”平台,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得平台奖励的GGC,发展会员可获得其三层下线的产币奖励,达到一定人数还可获得发展下线人数相对应的“矿机”。至案发,该传销团伙以“谷歌币”为幌子共发展会员53302人。
另外,该传销团伙在开展“谷歌币”传销活动前,还通过宣传“天匠2468”模式大肆开展传销活动。
2016年1月至同年6月期间,尚某、盛某婵夫妇依托自己注册的天匠公司,通过微信、QQ空间等网络媒体宣传“天匠2468”模式,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617元的银卡、1234元的金卡、2468元的钻卡不同会员级别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以获取返利,还设置多种返利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在此期间,杨某、李某系天匠公司销售负责人员,申某系天匠公司财务总监,三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为天匠公司承担相关管理、协调工作;贾某娜系天匠公司下属商务中心(团队)负责人,对“天匠2468”模式的发展、扩大起到重要作用。
至案发,“天匠2468”传销模式共发展会员5904人。其中,贾某娜发展会员304人。
一审期间,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8年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2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尚某、盛某婵、申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改判各上诉人6年到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上述行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炒币升值获利和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文章来源: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