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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销为“挡箭牌”行传销之实宜春“权健”案二审宣判

   日期:2021-03-02     作者:chapianju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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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打着直销幌子开展传销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部分企业拿到直销牌照后,以此为挡箭牌,以“有直销牌照的就是合法传销”为幌子,大肆开展传销活动。鹰鉴10月28日获悉,在江西省宜春市就有三名直销公司的会员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鹰鉴从获取的二审判决书上看到,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权健公司)于2004年成立,经营范围为:自然医学、机电一体化等,该公司以火疗养生为幌子,在各地建立火疗养生馆。该公司是一家直销公司。


权健养生馆以帮助他人疗养身体为名吸引客户体验火疗,又以拿货半价、高获利为诱饵吸引客户交纳会费发展成为下线,并定期组织人员到天津、长沙、新余等地参加“招商会”“精英骨干培训会”“领导人凝聚会”等会议,宣传公司实力,吸引发展会员。


该公司以销售实际成本远低于产品售价的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为手段,以获取高额奖励为诱饵,采用发展下线形成多层级关系,采取多层次、多形式支付奖金骗取他人继续参与的销售模式,依托互联网会员管理系统对公司全部会员进行管理、维护,实施传销活动。


该公司依据会员的发展关系形成安置网络图、推荐网络图,并作为发放奖励依据,会员满足相应条件即可获得推广奖、培育奖、合作奖、销售奖、管理奖、福利奖及卓越奖。其中,通过推广奖、培育奖、合作奖、销售奖、管理奖、福利奖的奖金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传销违法行为。


2013年8月,被告人彭某萍经他人介绍,交纳7500元购买权健公司产品,加入权健限公司成为会员。后在江西新余及上高等地开展推荐、组织实地考察、指导、培训等活动,以购买权健公司产品作为加入该公司会员条件,并利诱他人继续发展会员,按照层级、发展会员的数量获取相应的推广奖、培育奖、合作奖、销售奖、管理奖等,骗取财物。


2014年3月,被告人王某梅经彭某萍的下线介绍加入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会员;2016年5月,被告人杨某经王某梅的下线介绍加入权健公司会员。二被告人加入后在江西上高等地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发展会员,骗取财物。


2019年1月1日,权健公司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依法立案侦查。


同年7月11日,杨某到上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反映权健公司涉嫌传销,因权健公司尚未定性,经侦大队民警要求其先收集相关证据再报案。


次日,彭某萍、王某梅与杨某因经济纠纷在上高县人民法院门口发生争吵,杨某的下线凌某等人要求彭某萍、王某梅退还交纳到权健购买产品的钱未果,杨某遂要凌某打电话举报彭某萍、王某梅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随后,三被告人被移送上高县公安局敖阳派出所处理,敖阳派出所于当天将该案移交上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同年7月13日,上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彭某萍、王某梅、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并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刑事拘留。


经鉴定,截至2018年12月,按姓名和身份证同时去重后,彭某萍发展会员1682人,累计奖金109万余元;王某梅发展会员1096人,累计奖金154万余元;杨某发展会员37人,累计奖金41574元。


原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5年3个月到缓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到5000元不等。


宣判后,彭某萍、王某梅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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