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纯资本运作”为名,在南宁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开展传销活动。
五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郝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加入名为“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
通过出售虚拟传销份额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活动,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管理发展下线,并从下线购买的份额中提取返利。
在该传销体系中,刘某甲、刘某乙、郝某某是传销组织“老总”,领导整个传销体系开展非法活动;杨某某、郑某某是下属传销家庭“总管”,负责管理传销家庭的日常工作。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郝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反传防骗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