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以“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资本运作”等为名,在武汉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吴某甲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的职能,其行为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汪某甲、黄某甲、吴某丙、唐某甲、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多个小区等处从事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资本运作”等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31份(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人民币3300元)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依靠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并采取三级制的模式进行管理。三个级别:业务员、经理、老总。
凡加入传销组织的人员购买1-2份份额成为业务员;业务员的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5-599份份额成为经理;经理伞下体系累计销售600份以上份额成为老总。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或返利,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
为了便于组织管理,该传销组织设立老总层,并根据伞下人员分布情况,将传销人员分成数个家庭,每个家庭设置了大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能力配合总管、自律配合总管等职务,相应职务由经理级担任,对伞下人员进行管理,促使下线人员不断发展新人。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4年8月份购买31份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4月成为老总级别,发展下线汪某甲、吴某乙、王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姚某某、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王某乙、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等14人。
后被告人吴某甲下线人员与传销人员刘某某(已判决)的下线人员组成共同家庭,吴某甲作为老总与刘某某共同管理该家庭,承担管理的职能。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的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在参与该传销组织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共计获利10余万元。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法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反传防骗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