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工程”为幌子在成都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 截止案发,在该组织中,晋升为“直总”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贵在成都市新都区加入以“1040工程”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五级三晋制”作为人员发展和晋升的模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某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经查,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发展层级20余级,涉案人员上千人,涉案资金上亿元。
被告人李某贵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担任“发展”、“大总管”等职能窗口,并于2019年10月成为该传销组织中A组的“直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管理职责。
2020年8月29日1时许,民警在云南省安宁市某宾馆挡获被告人李某贵,查获并扣押有用于传销活动的手机1部(深蓝色OPPO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贵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李某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文章来源:反传防骗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