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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在2020年的年底,12月31日这一天,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直销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这是继2020年12月初重庆结合直销领域新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直销行业合规经营指引》后,又一地方顺应直销监管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形势,主动作为,进一步促进当地直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二十条划定直销“红线”
“办法”包括二十条,前四条对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告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履行直销监管职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自第五条至第七条,对申请成为直销企业、企业信息发生变化、销售直销产品进行了规定强调。
自第八条开始,围绕直销企业的主体责任展开。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的培训、管理、销售行为、退换货制度、信息报备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尤其提到了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
比如第八条 ,要求直销企业依法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不得出现的行为之一就是“默许、纵容或支持其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直销活动”。而一旦出现了这种行为,“办法”的第十七条、十八条也给出了解决方式:据第十七条,直销企业应当履行对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的经营指引和行为约束的义务,严格落实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直销企业应当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经销商经营行为管理制度。对因违规直销、传销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经销商,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终止经销合同。据第十八条,与直销企业有合作协议关系的合作方、关联方以直销企业名义或者利用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等违法活动,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终止合作协议。直销企业对合作方、关联方的上述违法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者默许的,依法追究直销企业法律责任。
据悉,“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着眼监管实际,修订原有办法
据悉,该“办法”并非首创,而是对原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的修订。
“试行办法”于2008年4月24日由原江苏省工商局印发,对于规范江苏省直销企业行为,加强直销行业监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监管方式转变,直销监管工作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
一是需要适应直销监管机构改革变化。“试行办法”是在工商系统垂直管理时制订的,从原工商体制到当前市场监管机构,监管体制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条款已不符合监管实际,部分内容需要调整。
二是适应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10余年以来,直销行业发展迅速,直销企业、经销商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加强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需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对直销行业最新监管政策。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印发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需要结合江苏省实际出台细化规定。基于上述考虑,启动了“试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新浪潮记者了解到,为加强修订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加强调研,注重收集各方面的意见。
2020年6月18日,在宿迁组织召开了苏北7市座谈会,6月30日在无锡组织召开了苏南6市座谈会,就“试行办法”修订稿充分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再次修改。
7月8日,再次向13个设区市征求意见,收集了29条意见建议,并对相应内容进行了再次调整。7月9日,省局调研了安利江苏公司,听取了相关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17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官网公布“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9月17日前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该局提出修改意见。
着眼规范发展,“法无禁止皆可为”
新浪潮记者获悉,与“试行办法”相比,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依法开展直销活动为目标,通过梳理细化直销活动禁止性条款,强化直销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内容,进一步促进江苏省直销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具体修订内容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文件名称和主体框架,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名称调整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直销监管办法》,在框架编排上也不再区分章节,而是按逻辑关系行文。
二是归并精减相关内容。有一些是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不再使用的规定,如关于直销监管的职责分工内容。有一些是法规、规章予以明确规定的内容,存在重复性条款,予以删除。记者注意到,在原来的《办法》中,整个第二章都是直销监管的职责分工,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的直销监管工作都进行了一一列举。但新修订的“办法”简化成了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履行直销监管职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管。
三是框架内容。“办法”20条内容主要围绕《直销管理条例》第七章的法律责任展开,梳理细化直销活动的禁止性条款。具体体现为:从第八条到第十八条,对监管对象的表述都为“不得有下列行为”或是“应当及时终止”。以第八条为例,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列举了5条不得出现的行为,比如,以“准经销商”“优惠顾客”“会员”等名义招募发展自然人从事直销活动,明确划定了行为红线,一目了然。这体现了修订中的“规范发展原则”:通过梳理明确直销活动禁止性条款,划定相应“红线”,为直销企业营造“法不禁止皆可为”市场监管环境。
四是强化直销企业主体责任。办法强调直销企业要承担依法经营的主体责任,增加了对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的经营指引和行为约束的义务,严格落实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
这个部分的增加,是对总局最新监管政策的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印发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合作方、关联方的监管;依法查处与直销相关的各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直销监管工作机制。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要求对经销商加强监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分销直销企业产品的经销商及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应对辖区内直销企业的经销商的注册登记信息加强了解,关注其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否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是否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是否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江苏省修订后的《办法》多个条款对上述行为设定了禁止性条款。
浪潮菌说
提升直销监管精细化水平
此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直销领域的监管办法进行修订,一方面是看到新时代、新形势的变化主动作为,一方面是细化监管,给直销企业、直销员提供切实可靠的行为依据,减少触碰红线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提升直销监管精细化水平方面,江苏此次是下了功夫的。
在2005年颁发的《直销管理条例》中,明确直销企业以及直销员的经营行为准则,但缺乏对经销商的制约。随着直销行业的发展、监管理念的变迁,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印发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又称“8号文”,而此次江苏新修订的办法,就是以“8号文”为内核,着重规范直销员、经销商的经营行为。可以说是加强对直销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

与重庆去年12月发布的《直销行业合规经营指引》一样,修订后的《办法》不少内容源自于日常直销监管工作实践,是对一线直销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概括、提炼和总结,可有效指导当地直销行业相关经营主体和营销人员开展合规经营管理,值得点赞。
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直销监管办法》原文
文章来源:新浪潮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