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2月31日公布了二审裁定,利箭从裁定书中获悉:
被告人袁某琼通过POS机套现或ATM机取款的方式帮助侯某雪将收取的激活费提现,共提现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袁某林负责其小组的整体工作,发展会员并收取激活费,将每日报单表格及收取的激活费上报给高某。被告人袁某林共发展会员4000余名,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获利1万元。
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苏0924刑初4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某琼不服,提出上诉。
依法判决:
1、被告人袁某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袁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责令被告人袁某琼退出赃款人民币272万多元,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袁某林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86万元,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袁某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袁某琼的主要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对一审法院认定袁某琼提现100余万元有异议。2.袁某琼有从犯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袁某琼、原审被告人袁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苏0924刑初460号刑事判决:
1、被告人侯某雪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3、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4、扣押侯某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6千多元,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5千元。被告人侯某雪继续退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高某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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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利箭在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