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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四川省大邑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明知吴开明参与组织、领导 四川智天 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传销活动犯罪,仍然为其提供银行账户转移资金6000余万元,并协助实施提取和转移现金等帮助行为。案发后,侦查机关共冻结陈某账户资金1794万多元。陈某于2020年6月19日主动到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支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愿意对被告人进行帮教,故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冻结的被告人陈某赃款1794万多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利箭在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