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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大业”特大网络传销案宣判三名首犯均获刑五年以上

   日期:2021-03-02     作者:chapianju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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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广东省连南县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民族大业”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刑事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该传销团伙三名首犯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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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抓捕“民族大业”骨干人员现场图


2016年6月李某亚在广西南宁市成立了“某民族资产联合基金会”,伙同曾某、张某夫等人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7年10月10日,曾某、李某亚在连南县一银行开设了新的账户,设立基金会,李某亚利用伪造的任命书自任为基金会会长,管理、操纵团队开展传销活动。


李某亚、曾某利用伪造的委托书、从事民族解冻大业人员保护令、特赦令等虚假身份证明及虚假的红头文件,编造了“五老项目、李天龙项目、周虎项目”等多个传销名目,拟成立,租用连南县某房屋作为办场所,以民族资产解冻、扶贫等为名,采用公司运作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实行分级管理,会长管理团队长、团队长管理大组长、大组长管理小组长、小组长负责管理自己的组员,利用微信进行宣传每人缴纳8元、23元、100元等金额不等的费用参加各项目,就可以享受80万至160万不等的巨额回报,按功劳大小分配奖赏,引诱下线会员继续通过微信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参加传销活动。


会员将会员费上交给小组长,小组长汇总后再上交给李某亚、曾某,或者按照李某亚、曾某的要求转账到指定的“上级”银行账户。李某亚、曾某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主要有张某夫及蒙某、潘某、杨某、姚某等人。


曾某在传销活动亲自运作“苏海莲项目”,帮李某亚通过QQ接收上级文件、收取会员现金、存款及转账到上级账户,并为各团队上交款项出具收据,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扩大起关键作用。


2018年2月11日,张某夫被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后,其联系上李某亚并在此参加传销活动,在李某亚传销组织被任命为团队长,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决策、管理、宣传、协调等职责,并以微信群的方式继续发展下线。


2018年5月,张某夫为了其团队,能获得其来连南县之前李某亚、曾某等在连南县已开展的传销活动项目收益,其与李某亚等人商量决定成立“泽亚基金会”,并通过宣传资料宣称会员只要交纳1000元的会员费,就可以享受“李某亚平台”所有项目回报。


张某夫编辑了“泽亚基金会”的相关宣传资料,并利用微信一层一层向下线宣导,引诱会员参与并积极发展更多的下线人员参加。


至2018年7月2日,该基金会已发展32524人交纳了1000元会费的下线会员,涉案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累计达5451万余元。


连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亚、曾某、张某夫利用伪造的国家公文、证件等材料,编造、歪曲国家政策,以民族资产解冻、扶贫等为名,虚构缴纳金额不等的会员费成为会员后将得到高额回报的事实,以拉人头、缴纳会员费、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全国各地大量发展招募会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涉案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达54511754.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连南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李泽亚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曾英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献夫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对张献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文章来源; 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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