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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天金融最新消息: 河南破获“智天金融”特大传销案,骨干姬某某被判四年!

   日期:2020-05-25     浏览:63    评论:0    
核心提示:从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判决书中获悉:智天金融特大传销案,一批骨干获刑,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还在
从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判决书中获悉:“智天金融”特大传销案,一批骨干获刑,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还在幻想,不相信“智天金融”判决的,去自己当地法院咨询核实,法院都是联网的。

2015年8月,吴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邓某某(已判刑)、冯某某成立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即打着响应党中央“关于2020年之前打造七个亿中产阶级,董事长邓某某将自己拥有的22万亿古玩资产打包抵押让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草根百姓提前认购智天股权能够获取巨额收益”的口号,引诱会员以最低认购50万股或者100万股获得加入资格,而后可以自行发展下线会员,逐渐形成层级,并获取直推人员和团队计酬10%-50%不等的返利形式继续发展会员,逐渐形成庞大的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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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 姬某某 、沈某某、贾某某等人先后经人介绍加入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后积极发展会员。截止案发,

姬某华 共计发展下线会员4层960余人,先后向李某、越某报单资金共计860余万元,个人获利8万元。

沈某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5层160余人,先后向宋某某、石某某报单470余万元,个人获利20万元。

贾某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4层150余人,向李某报单120余万元,个人获利2万元。

汪某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5层100余人,向李某报单105万余元,个人获利3万元。

李某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3层100余人,向李某报单94万余元,个人获利10万元。

王某某1共计发展下线会员4层100余人,先后向李某、石某某报单70余万元,个人获利3.3万元。

王某某2共计发展下线会员4层80余人,向李某报单195万余元,个人获利10万元。

蔡某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4层80余人,伙同王某某3共向李某报单36万余元,个人获利3万元。

杨某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3层40余人,向李某报单41万余元,个人获利3万元。

鲁某某发展下线会员4层40余人,向李某报单84万元,个人获利2万元。

陈某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3层40余人,向李某报单46万余元,个人获利4万元。

2019年6-7月份,以上人员被抓获,案发后,姬某华退出赃款86500元,贾某某退出赃款140600元,王某某1退出赃款7万元,王某某2退出赃款21万元,蔡某某退出赃款3万元,鲁某某退出赃款7万,陈某某退出赃款11万元,汪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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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华、沈某萍、贾某某等人参与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姬某华、沈某萍、贾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姬某华、沈某萍、贾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姬某华、贾某某、汪某某等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姬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2.被告人沈某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3.被告人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4.被告人汪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5.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6.被告人王某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7.被告人王某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8.被告人蔡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9.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0.被告人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1.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12.对被告人沈某萍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姬某华违法所得8万元,被告人贾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汪某某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1违法所得3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2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蔡某某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鲁某某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被告人姬某华、贾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鲁某某,陈某某所退赃款折抵罚金后剩余部分予以没收。

针对上诉人理由及辩护人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评判如下:

1.关于姬某华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及辩护人称应认定姬某华发展下线60余人,涉案金额60余万元的问题。经查,侦查机关通过《公安部违法犯罪资金平台》调取的姬某华与李某的银行流水,传销活动层级架构图及下线会员信息,李某、姬某华供述等证据证实,姬某华参与组织传销人数为960余人及缴纳的传销资金超过860余万元。该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关于量刑。依照法律规定,参与组织传销人员超过120人,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超过250万元,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鉴于姬某华系从犯,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8万元适当。姬某华上诉称量刑重及辩护人建议再从轻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别看今天还有人参与传销闹得欢,最后都是拉清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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