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曾经“头寸管理”案件一骨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违法所得315225.18元依法追缴,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部分原文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孟令涛经褚某、舒某介绍加入“头寸管理”组织,成为团队社员。同年10月起,被告人孟令涛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买卖虚拟货币赚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低成本、零风险、高收益为噱头,于西关社区、太阳城小区门市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介、组建“头寸管理”群组,根据社员发展规模、吸收资金总量,按照社员、群主(小群主、大群主)、理事、常务理事等层级予以管理、晋升。社员以价值20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USDT(泰达币)置换MARK(DATA)交易所平台币作为加入条件,按上线指令间隔4天进行一次统一操作,每个账号单次操作可获利数百元不等,并以此计算,给付各级上线报酬。 截至案发,被告人孟令涛共向3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本金共计3282736.99元,返利复投2665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489075.2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令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了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侦破经过、孟令涛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付某、王某、李某、纪某等35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情况、情况说明、投资数据整理表、投资流向图;证人张某、褚某、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令涛的供述与辩解;黑信审鉴字(2022)005-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孟令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孟令涛经营期间吸收钱款获利金额共计315225.18元。经侦查,被告人于2021年10月13日经某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涛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令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因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处罚较轻,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定罪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孟令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令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缴纳至本院。) 二、对被告人孟令涛违法所得315225.18元依法追缴,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名单附后)。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