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杜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杜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在保定市白沟借助雄安新区开发建设名义,组织人员以集中讲课等方式宣传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以每人交款49800元,采取拉人头发展下线的形式进行传销活动。
陈某甲、杜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所在传销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根据河北正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同时结合相关盘表图等认定:
陈某甲参与该传销组织,最高担任C3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至少111人,获取推荐费和岗位工资总计427751元;
杜某某参与该传销组织,最高担任C2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至少57人,获取推荐费和岗位工资总计257258元;
孔某某参与该传销组织,最高担任C2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56人,获取推荐费和岗位工资总计128800元;
宋某某参与该传销组织,最高担任C2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42人,获取推荐费和岗位工资总计144463元;
张某某参与该传销组织,最高担任C2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35人,获取推荐费和岗位工资总计46200元;
陈某乙参与该传销组织,最高担任C2级别,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26人,获取推荐费和岗位工资总计69000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杜某某、孔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方式对参加者进行虚假性宣传,诱骗参加者加入,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的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