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0月,李某某(已判决)在广西南宁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线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
行业规定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下线,通过其伞下人员不断发展人头提高业绩,以此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不同获利程度也不同。
李某某(已判决)发展直接下线谭某甲等人;被告人谭某甲加入后又发展直接下线谭某乙(另案处理)及间接下线苏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文某某(已判决)、欧某某(已判决)等人。
2012年4月,被告人谭某甲在李某某带领下伙同苏某某、王某某将该传销组织的一部分成员迁至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引诱下线人员加入,骗取钱财。
至案发被告人谭某甲及李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均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成员至少超过7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其中被告人谭某甲担任该组织的体系总裁,负责传达和汇总各部门的情况,发出指令,处理和奖惩各部门的一切事项,同时负责发放部分伞下人员工资、返利。
另查明: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伙同他人以“资本运作”为名,不断引诱、发展他人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鼓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所处层级为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超过30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