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投资虚拟网络店铺、投资公司股权为名实施传销诈骗活动,3名被告人被判刑,并责令3被告人退赔涉案款项返还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吉某联邀约邱某等人加入中食味道(浙江)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并受该公司指派不定期到孝感对参加者进行宣传和培训。严某、杨某平、邱某、王某、廖某、杨某、高某、蒋某等人根据吉某联培训内容,利用推销“中食味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上虚拟店铺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该公司以5000元购买一个虚拟店铺和45000元认购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店铺和认购股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各自发展下线,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和认购店铺及股权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钱财,目前发展传销人员达35人,层级达4级,涉案总额达988.81万元。
在此期间,吉某联在中食味道(浙江)农业科技发展公司相关人员因传销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到孝感招集参加者以公司上市为名,继续引诱其认购投资。原审被告人严某、杨某平直接或间接收取参入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37.79万元。
另查明,杨某平在案发后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29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某联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吉某联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连同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杨某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同时,法院还责令吉某联、严某、杨某平3被告人退赔涉案款项9888100元,返还给各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吉某联、严某不服判决,分别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查明,2017年2月,邱某通过吉某联认识中食味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某。之后,吉某联受鞠某指派多次来孝感给邱某等9人培训、讲授传销的方法。
2017年8月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吉某联又窜至孝感组织、指挥邱某等人继续以“中商物建”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严某等9人以孝感众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在孝感恒大华府租赁“办公地点”,借用其他传销组织的网上虚拟店铺从事传销活动。严某等9人一方面邀约参加者到其“办公地点”宣讲传销盈利模式,同时还组织参加者赴杭州等地参加中食味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的虚假招商会、投资会,对参加者进行“洗脑”,引诱其参加传销活动。
王某等9人均系第一层级传销者,并直接或间接收取参入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严某等9人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并且也是承担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李旭反传销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