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国际”平台系由石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创立,通过在全国多地组织培训、考察、建立微信群、成立工作室等方式进行传销宣传,在宣传过程中歪曲“区块链”,宣称“贝壳国际”平台为全球用户提供数字资产交易和资产配置服务,会员可以通过持币增值、持币挖矿、多元挖矿三种模式享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该平台要求下线必须通过上线邀请码加入,并购买平台自主发行、无实际价值的SC、BK等虚拟数字货币,引导会员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获取平台奖励资金。平台本身并无实际经营,奖励资金全部来源于下线会员的投入。
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每一会员直推会员数量没有限制,下线会员可以继续向下直推,发展无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和资金投入额作为返利依据。
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于2018年底参与“贝壳国际”平台的传销活动,发展张某某、严某某、鲜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某发展的下级账号共分10层,直接下级账号32个,所有下级账号共3,788个。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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