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组建、设立被告单元善林金融公司,并现实把持“善林系”企业,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并慢慢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银号)”“善林财富”等收集假贷平台。为谋取不法好处,善林金融公司采取虚设债权、虚构告贷人信息、虚伪宣扬等方法,许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经由过程债权让渡等名义,向62万余名投资人不法召募资金共计736.87亿余元。上述不法集资钱款均被转进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现实把持的银行账户,567.5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34.63亿余元用于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购置境外股票,35.39亿余元用于善林资产端线下、线上放贷,其余金钱被用于付出公司运营用度、员工工资及佣金、联系关系公司往来款等。至案发,造成25万余名被害人现实经济丧失共计217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以为:被告单元善林金融公司及被告人周伯云等12名单元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义务职员,以不法占领为目标,应用欺骗方式不法集资,数额特殊宏大,其行动均已组成集资欺骗罪。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等人的不法集资行动给被害人造成了特殊重年夜的经济丧失,严重损坏了国度金融秩序,联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迫害水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眷、被害人代表等共计200余人旁听了一审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持续增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