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国工商总局、公安部列入2008年十大非法传销典型案例之一的杭州太竹公司非法传销案17日一审宣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小银、任洪生、陈雪海非法经营案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七年和四年,并处林小银、任洪生罚金各300万元、陈 雪海罚金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浙江温州人林小银和浙江青田人陈雪海注册成立了注册资金杭州纯维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7月,该公司更名为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林小银、陈雪梅担任正、副董事长。11月底,曾担任过河南省淮阳县国税稽查局副局长的任洪生加入太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和管理。
2007年11月底至2008年7月间,林小银、任洪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传销性质的《促销方案》,同时招募了曾参与过非法传销的部分人员作为公司骨干,陈雪海在2008年3月起也加入了太竹公司传销经营活动。《促销方案》对外宣称太竹公司拿出60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经销商”,为公司有关产品做广告。《促销方案》规定:“经销商”按交纳入会费金额不同分成若干等级,在交纳入会费后将提供一定产品并在若干月内分期将“经销商”入会费全额返还,此外还额外给予一笔返利;还要求“经销商”积极发展下线参加《促销方案》,并按发展下线人数给予上线一定奖励。
同期,太竹公司先后对外公布个人银行卡账号,要求所有“经销商”将资金全部汇入这5张银行卡中。陈雪海根据林小银、任洪生的要求负责或通知公司人员进行转账汇款。全国各地“经销商”汇入资金被分成两部分,部分作为返利款返还给“经销商”,部分用于三被告人的日常开支、个人还债、购车及太竹公司缴纳工商罚款等支出。
自《促销方案》推广实施以后,全国各地“经销商”人数迅速增加。《促销方案》实施初期尚能发放有关产品和返利,之后陆续停止发放产品和返利。经查实,三被告人的非法传销活动涉及全国20个省、直辖市的70余个城市,其中林小银、任洪生涉及非法经营总额达人民币1.33亿余元,陈雪海涉及非法经营总额达人民币1.23亿余元。
案发后,扣押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34422元及奥迪A6轿车、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小银、任洪生、陈雪海违反国家规定,以传销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小银、任洪生系主犯,陈雪海系从犯。被告人林小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