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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免费吃产品,还给你天天发工资,后面是集资诈骗,很多人就信

   日期:2020-09-27     来源:橙杏网    作者:网络    浏览:838    评论:0    
核心提示:2011年初,被告人王某君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传销组织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陈利军(另案处理)、接触了幸福缘产品,王某

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2011年初,被告人王某君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传销组织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陈利军(另案处理)、接触了幸福缘产品,王某君认为幸福缘公司的销售模式有利可图,自己便购买了五万余元的幸福缘产品成为了该公司会员,后陆续发展会员杨某、刘某(已判刑)等人。 8月20日,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对王某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进行了宣判。鹰鉴了解到,王某君为了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开设幸福缘食品专卖店,以“免费吃产品、天天领工资”的口号宣传,鼓动了50余人加入幸福缘传销公司,购买、销售相关产品,并发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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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2011年6月初,王某君与已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蒋某清(已判刑)在岳池县合伙开设幸福缘食品专卖店,以推广销售幸福缘公司产品为名,有门槛地吸纳会员,向会员宣传幸福缘公司薪酬奖励制度,利用公司薪酬体制中体现的高收入、高回报吸引群众,引诱会员以推销公司产品为名层层发展下线,进而大肆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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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王某君与蒋某清开设幸福缘食品专卖店后,通过网上订货、网上付款的方式,大量代销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营养餐、酒、茶系列产品,并按幸福缘“免费吃产品、天天领工资”的口号宣传,鼓动了刘某、张某五十余人购买、销售幸福缘公司的相关产品,并按购买产品时间先后顺序将这五十余人在幸福缘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排列层级,按幸福缘公司的奖励制度享受其发展的人员的业绩和领取对应的级别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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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至2012年3月15日,王某君的下线会员蒋晓清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已达三星业务经理,每月工资15000元人民币,另外还可享受下线其他提成及报单费等。蒋某清发展的人员在岳池县幸福缘食品专卖店购买产品价值达120余百元人民币,蒋某清的违法所得共计1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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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王某君发展的下线刘某作为蒋某清的上线,在蒋某清之前已发展多人购买幸福缘公司的系列产品,待蒋某清经营的幸福缘食品专卖店营业后,又多次到蒋某清经营的幸福缘食品专卖店指导蒋某清使用电脑,进入幸福缘公司网站给其下线人员报单、代他们领取公司的返回款及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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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至2012年3月15日,刘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已达一星业务总监,还可享受蒋某清等下线的业绩及报单费。刘某的违法所得共计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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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2012年4月17日,岳池县公安局协助眉山市公安局开展“3.15”特大网络传销案工作中发现,自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蒋某清在岳池县开设“幸福缘”食品店,通过网上订货、网上付款,大量代销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养餐、茶、酒并发展30余人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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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2012年4月18日岳池县公安局决定对“3.15”幸福缘网络传销活动进行立案侦查。同5月25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君批准逮捕。王某君犯罪后未积极悔罪认罪,在逃多年后于2019年6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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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岳池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君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8月20日,岳池县人民法院根据王某君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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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传销救助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凡是让你先交钱,;然后层层拉人头赚钱的、都是集资诈骗、传销的 。只要交钱无依无据无凭无证的,让你等待发大财的都是非法集资诈骗。须谨慎防范。家人陷入传销失联,需要寻人可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抵制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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